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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從4月15日起實施。其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工業園區的環境監管,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園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向有關部門提出予以撤銷、摘牌的建議。
在污染治理方面,《意見》規定,實施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園區應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為原則設置給排水系統,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要求,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應規范設置園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原則上一個園區設置一個排污口。而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要求或區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園區,應加強排查并落實整改;鼓勵園區推行集中供熱。
此外,還要規范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園區管理機構應確定固體廢物重點監控企業清單,按照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的原則,落實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措施。鼓勵園區自建配套的固體廢物集中收集及處理處置設施,依法依規對固體廢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環境監測方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優化水環境質量監測布點,科學設定監測頻次;對納污水體水質超標、下降的園區應加密水質監測。建立園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機制,對園區及周邊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并逐步由“一園一點”擴大到周邊區域。
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園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向有關部門提出予以撤銷、摘牌的建議。
全文如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文件
粵環發〔2019〕1號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工業園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提高工業園區綠色發展水平,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3月11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工業園區已成為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支撐,在推動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提高工業園區綠色發展水平,制定本意見。本意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及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以及省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園區”),市級及以下工業集中開發區域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一、科學規劃,落實園區“三線一單”管控。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園區開發規劃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結合區域“三線一單”(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及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合理優化布局。
(二)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新建、擴建園區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其環評文件由批準設立該園區人民政府所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環評文件已通過審查的園區在規劃布局、主導產業、建設規模、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三)落實“三線一單”管控要求。科學劃定園區環境管控單元,構建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將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作為規劃環評成果的重要內容,并融入園區規劃編制、決策和實施全過程。
二、嚴格準入,落實規劃環評成果。
(四)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園區管理機構應基于“三線一單”管控要求,結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嚴格環境準入。凡列入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項目,禁止規劃建設。對于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超標的園區,應推動落實污染防治方案,并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針對超標因子涉及的行業、工藝、產品等,實施更加嚴格的環境準入要求。
(五)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環評文件前,應認真分析項目涉及的規劃及其環評情況,并將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相符性作為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的重要依據,推動項目環評審批及在事中事后監管中落實規劃環評成果。對于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評文件可采用引用規劃環評結論、減少環評文件內容或章節等方式進行簡化,簡化內容包括規劃協調性分析、環境現狀評價、污染防治措施及公眾參與等;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對于要求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深入論證的內容,應強化論證。已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園區,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告知承諾制。
三、加快設施建設,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六)實施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園區應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為原則設置給排水系統,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要求,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企業廢水應分類收集、分質處理,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間接排放標準以及集中污水處理設施進水水質要求后,方可接入園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園區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對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管要求;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園區廢水,不得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規范設置園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原則上一個園區設置一個排污口。
(七)規范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園區管理機構應確定固體廢物重點監控企業清單,按照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的原則,落實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措施。鼓勵園區自建配套的固體廢物集中收集及處理處置設施,依法依規對固體廢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應按有關要求進行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加強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園區應編制環境保護方案,存在環境問題的園區應編制整治方案。園區應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快周邊區域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要求或區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園區,應加強排查并落實整改;鼓勵園區推行集中供熱。
四、健全管理制度,強化環境監管。
(九)優化環境質量監測體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優化水環境質量監測布點,科學設定監測頻次;對納污水體水質超標、下降的園區應加密水質監測。建立園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機制,對園區及周邊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并逐步由“一園一點”擴大到周邊區域。將園區土壤環境質量作為我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的重點內容。
(十)建立園區環境管理監督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園區納污水體水質、大氣和土壤環境質量、周邊農業面源、城鎮生活源和工業源等數據的長期監控機制,搭建園區環保數字化在線監控平臺,跟蹤園區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將園區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及周邊環境質量狀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園區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園區管理機構應暢通公眾溝通渠道,定期發布園區環境狀況公告,公布園區污染物排放狀況、企業達標排放情況、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適時開展公眾滿意度調查,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嚴格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監管。企業應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完善排污臺賬,做到“一企一檔”,實施動態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應將企業納入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含有色、化工、制革、制藥等重點行業的園區,應加強重點污染物排放監管。
五、完善風險防控,確保環境安全。
(十二)建設環境風險防控設施。構建企業、園區和生態環境部門三級環境風險防控聯動體系,增強園區風險防控能力,開展環境風險預警預報。產生惡臭污染物的行業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污染物。企業事故應急池應逐步實現互連互通,并合理建設隔離帶和綠化防護帶。
(十三)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園區管理機構應定期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完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整合應急資源,儲備環境應急物資及裝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全面提升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能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追究。
(十四)明晰各方責任。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由園區管理機構負總責,建立園區管理機構一把手親自抓、部門分工明確、人員職責清晰、運轉規范有效的管理體制。企業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將加強園區環保監管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五)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將園區環保管理情況納入環保責任考核。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園區,依法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園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園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向有關部門提出予以撤銷、摘牌的建議。向省有關部門通報環境保護水平低下或環境保護專項檢查結果不達標的產業轉移工業園區。
(十六)建立環境狀況評估制度。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園區環境狀況與管理情況評估,發布園區環境狀況與管理評估報告,及時公開園區環保工作檢查情況。園區管理機構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園區環境保護狀況與管理情況報送我廳。
本意見自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19年3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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